我司嚴正聲明,維盾門窗只有一個,對于任何侵犯我司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司將追責到底,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2014年2月5日,北京朝陽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 原告北京德信維盾門窗有限公司 起訴 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 法院認為被告存在明顯攀附原告注冊商標知名度、引人誤解的故意,被告在其銷售的門窗及五金件、鋁型材產品上使用“維盾門窗” 品牌進行宣傳, 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并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5年6月5日,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不服法院判決,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6月5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帶有“V/DUN+圖形”商標的金屬門窗及五金件、鋁型材;
二: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德信維盾門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五萬元;
三: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德信維盾門窗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一萬三千零九十七元;
法院終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據此判令上訴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合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請稱呼,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人無信不立,店無信不興”。維盾始終相信,做生意,要以誠信為核心,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提升完善產品品質,提高服務質量,才能在為商之路上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