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公然在其展廳及其經營的網站、公司戶外廣告牌上使用“威盾門窗”標識,并對外宣稱是“威盾之窗”,給消費者造成了誤導與混淆,對威盾門窗的產品品質、檔次和市場美譽度造成了不良影響,據此,威盾將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查,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我司對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并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停止宣傳、銷售使用涉案標識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巨盾鋁塑門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十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一萬三千元,共計十一萬三千元